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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重组公司亏损弥补监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1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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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博客,微博)专稿】记者 李春雨

  3月3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另外,《监管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做了明确监管要求。

  要求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做了进一步的解释,“目前,33家重组后存在亏损的上市公司,由于资本公积不能用于亏损,导致不能分红,也导致不符合发行股份相关规定,不能再公开发行股份。我们经过多部门的研究,对法律的修改要严格执行,后两条实际上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在重组做这笔交易的时候,周围在做整合的时候,也要对投资者有重大提示。”

  “之所以出台这项新规,是因为关注到业内重组后,新上市主体注入了新的资产,原上市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就不向股东分红,就不能公开再融资,就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的行为。”该负责人还强调,“证监会准备要把此项工作做一个常态的安排,要及时的进行处置,要市场对监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该负责人最后称,“今后,证监会将针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个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持监管要求公开透明,便于市场解读和操作,同时以此指导日常监管工作,不断统一证监局和交易所的监管标准和尺度。”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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