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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 直指“高定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州新闻网-扬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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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

  指导意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抑制炒新等方面入手,直指新股高定价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信息披露

  意见强调,要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

  扩大询价范围

  意见提出,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5至10名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同时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加强定价监管

  在发行定价的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应进行非公开询价,并将预估的发行价格区间提交给发审会,如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在招股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

  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发行人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还需补充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增加流通股数

  为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意见规定,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抑制炒新行为

  意见同时督促证券交易所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并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人情报价、操纵新股价格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改革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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