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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办法将深度调整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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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个人参与询价;■取消三个月禁售期;■提高网下投资者配售比;■高报价者或需重新询价;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今起征询民意

  4月1日晚,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4月2日至4月18日。

  意见针对目前A股市场新股发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制度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与以往的管理办法相比变化较大。

  提高网下投资者配售比

  许多为市场所诟病的问题,新意见都在监管方面有所改进。

  一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过去参与询价的全部为机构投资者,且主要为基金、保险公司等代客理财的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询价的机构几近于无,个人投资者更是被拒之于门外,因此人情报价屡禁不止。

  二是针对机构哄抢新股,意见提出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股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同时,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此外,还要求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

  三是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公告后重新询价。

  取消网下配售股禁售期

  为解决新股发行上市量通常只有总股份的1/4、流通量过少容易炒作的问题,意见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最为创新的是,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对于老股东通常在股票解禁后一走了之的现状,意见要求,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方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记者 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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