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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副主办券商监督约束 中证协夯实机制一石三鸟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3日 0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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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凯 北京报道

  监管层密集调研新三板之际,业界也动作频仍。

  3月23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具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的61家券商齐聚厦门,闭门召开了2012年首次全国性新三板工作会议。

  会上,证券业协会首次提出建立副主办券商监督约束机制,双主办券商机制有望实至名归。

  “这是中关村试点放量扩容的前奏,同时也为未来推行做市商以及备案制打下基础。”3月28日,金元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陈永飞说。

  “从会上了解到的信息来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面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即将进入操作层面,只待证监会批准即可放行。”上述与会人士透露。

  试点6年,新三板一直紧控放行,制度突破也镜花水月,主办券商的推荐挂牌业务均处于亏损状态。

  在挂牌项目少、券商不盈利的局面下,“副主办券商仅被定位为特殊情形下的备用,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协会人士指出。

  转变自今年始。在中关村试点扩容已成大势之下,放量的前提便是对项目质量的把控。在这一背景下,证券业协会在上述厦门会议上提出,建立副主办券商监督约束机制,对主办券商执业行为强化监督制衡。

  本报记者掌握的一份证券业协会内部资料显示,副主办券商监督约束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内核会议方面,有3方面的新要求。一是主办券商应于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副主办券商提交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内核会议送审稿,并告知内核会议召开日期;二是副主办券商可指定一名人员作为代表列席主办券商的内核会议;三是副主办券商要向主办券商出具核查意见书。

  这一核查意见书将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实现了“绑定”。协会指出,核查意见书要说明副主办券商履行核查义务的基本情况并就一些关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协会要求,“主办券商推荐公司挂牌备案,需同时提供由副主办券商出具的这一核查意见书。”

  另外,“主办券商推荐注册地所在省级区域内公司挂牌的,应选择注册地在该区域外的券商担任副主办券商”。协会这一本地券商“回避”的规定,明显超出中关村范围,体现出这个制度设计的超前性,或表明新三板试点扩容为期已不远。

  此外,在追责方面,协会指出,主办券商承担全部推荐责任,副主办券商在核查范围内承担核查责任,从而实现一家挂牌公司有两家券商担责的局面。

  “引入副主办券商,有效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将有效防范现行机制下单一主办券商权力过大或受到行政干扰而可能给市场健康发展带来的风险。”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

  “如此一来,上了保险的新三板,步子能迈得大一些,接下来就该中关村试点放量了。”上述与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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