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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4月5日讯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试点办法》发布实施以来,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了21家试点机构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合计2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试点机构的RQFII产品已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部分产品已开始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及银行间市场。开展RQFII试点,对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水平,健全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试点推出以来,市场评价积极。
日前,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扩大试点规模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香港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密切的交流与沟通。为进一步推进境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满足境外投资者对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增加500亿元人民币RQFII投资额度,允许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下一步,中国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机构范围及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