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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3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总投资额度达到800亿美元。增加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500亿元人民币,允许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要求,总结QFII制度经验,进一步便利QFII投资运作,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同时,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扩大RQFII试点规模、机构范围及投资比例。
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开始实施。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7年根据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成果,QFII额度从10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3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已批准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158家境外机构的QFII资格。其中,资产管理公司82家,保险公司11家,主权基金、养老金、捐赠基金等机构29家,商业银行23家,证券公司13家。其中,129家QFII累计获批投资额度245.5亿美元。截至3月23日,QFII账户总资产规模达到2656亿元。其中,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占比分别为74.5%、13.7%和9.6%,QFII持股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1.09%。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办法》发布实施以来,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了21家试点机构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合计2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试点机构的RQFII产品已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部分产品已开始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及银行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