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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须向交易所备案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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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期贷款利率3倍区间内定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5日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不设行政许可,由承销商向交易所报送发行材料进行备案,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利率区间内定价。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系非公开发行,所以不受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利率区间,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上限无直接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设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目前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管理参照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目前在工作层面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3倍的利率区间内定价。

  该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意在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试点初期,不会一下子推开,初期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如浙江等省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将设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个人投资者也可参与,但会设立比较高的门槛。

  他说,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券公司承销,券商要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权利责任,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可以考虑参照国外的限制分红、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等条款。

  这位负责人提醒,中小企业私募债并非无风险的投资品种,证监会和地方政府不会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任何背书和增信。(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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