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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该《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公里~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郑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