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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新规剑指新股高价发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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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观察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而启动新一轮发行改革。那么,新一轮发行改革将针对新股发行哪些问题?细读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多项新规剑指新股高价发行。

  多手段改变高定价

  多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还是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等措施,都将有效改变当前新股发行过高定价的畸形状态。如针对“三高”和“新股热”问题,《意见》从强化披露的角度提出多项有利于新股理性定价的措施,并强调限制新股过度炒作。同时,对新股询价定价提供了存量发行、取消网下配售锁定期和提高网下配售比例的市场新机制。

  在新股理性定价方面,《意见》明确,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补充说明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

  25%新规抑制虚火

  具体而言,针对市场颇多恶评的新股“三高”问题,《意见》在新股发行定价环节增加了“25%”的新规定。即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非公开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此部分内容,一是提前了询价对象报价情况的披露时间,由现行的认购缴款后公告,提前到询价结果确定两日内公告,让公众即刻清楚是谁报了高价;二是对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要求补充盈利预测,并开展二轮询价,以避免因披露不充分问题导致的投资者误解新股价值的问题。

  打新热情或重燃

  值得关注的是,股票供应不足是新股容易遭到“恶炒”的市场原因之一,在此前的大规模讨论中,不少人建议增加新上市流通股数量。因此,《意见》决定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同时引入存量发行,以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对此,众多机构人士表示振奋,称此或将重燃申购新股的热情。

  事实上,由于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锁定期的存在,使得新股发行上市后三个月内,实际流通股较少,且基本上以散户为主,容易被投机资金借机爆炒,这显然不利于抑制新股上市后的恶性炒作。而取消三个月的锁定期后,一方面,新股上市后实际流通股数量大增,投机资金炒作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将显著缩小新股上市首日股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偏离度,放大投机资金炒作新股的风险。

  因而,不少分析认为,在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锁定期后,不仅新股上市首日爆炒的现象将会明显降温,而由于新股市场生态改变,更将重燃对市场、尤其是基金等机构申购新股的热情。

  本报记者 许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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