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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立法,网站擅自收集用户身份信息、改变信息用途、泄露或者转让用户信息或被罚款10万元。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昨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互联网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目前,从业人员80万人,网民人数达700万,网络购物人数近300万,电子商务企业3230家。2010年,深圳互联网产业收入突破350亿元,产业规模占到全国的七分之一。电子商务占全网络商务交易额的7%。
“条例”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取得用户同意,并按照用户同意的方式、内容和范围收集和使用信息;未经同意不得改变信息用途,不得披露、泄露或者转让该信息,否则将由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停业整顿,并建议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用户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或者数据电文泄露的,可以要求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收到用户要求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信息服务安全事故的,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建立灾难恢复应急机制,建立经营服务信息防灾备份系统;应提示用户服务可能存在的身份信息或者财产安全风险,指导用户采取预防或者处理措施。
凡是违反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用户造成损害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而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用户也可就被损害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条例”对身份泄露安全隐患、虚假网站和互联网取证难执法难等问题均有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