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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4月11日电(记者 方问禹)天津市近日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等20项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天津将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天津地区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天津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余额增加部分(上年末余额若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当年年末余额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天津市财政奖励30万元。
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