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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於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十八条,央企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所有涉及到境外和港澳台等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均受到约束。
《办法》要求,央企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需要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准及作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同时,还对央企境外投资要求进行细化,主要包括央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包括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又要求,央企应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境外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境外投资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将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