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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该办法将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出台,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投资国别逐步拓展,投资的行业从传统矿产资源、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投资方式从绿地投资向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方式尝试,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资委制定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要制定规划健全制度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
办法明确,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相关原则,包括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等。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国资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办法明确,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同时,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