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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出台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凡批准预售的市区 (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监管资金比例要求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 (即 “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对于开发商,《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即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即“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者将预付的购房款 (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根据《细则》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该《细则》与1年前浙江省实施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并无二样。“温州此前就在执行预售款监管制度,但这更为明确与标准”,温州泰和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林育向记者介绍说,此前不少开发商出现工程款提前预支等现象。
林育认为,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杜绝开发企业随意动用该项目建设资金,避免因资金短缺等方面原因出现烂尾楼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