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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财政部行政处罚 香江控股或遭股民提起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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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退市股”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12.24亿元的净利润让外界注目的时候,主动借壳方香江控股(600162)则面临被投资者诉讼索赔的风险。经济导报记者10日了解到,因2010年被财政部处罚,已有律师公开征集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集体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据了解,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告指出,在香江控股2008年度会计信息中,该公司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 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针对发现的情况,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香江控股处以1.5万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认为,“该案已有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满足了相关《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管辖地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日则为2012年11月11日,如之后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认为,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香江控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以向法院对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资料显示,2010年11月,香江控股流通股达3.62亿股,股东人数为7万余人,刘国华据此推算可起诉的股民可能有数万人。根据很多股民的持股成本、股价落差推算,刘国华估计股民受损金额或达数亿元。不过,由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原因,实质性维权的股民可能不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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