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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亟须法律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1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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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妥善规避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在我国,民间金融古已有之,当初晋商的票号、钱庄等就是典型的民间金融。当代中国的民间金融,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发端于东部沿海农村,但经营合法性至今未获官方全面认可,仅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得到政策扶持。

  时至今日,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难以用民间传统的乡规民约来规范,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给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生存发展空间,推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运作,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通过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框架,真正建立起让民间借贷既不出事又能良性发展的法律机制。

  民间金融只有从地下无序的“灰色地带”走向地上有序的“阳光化”发展,才能被阳光雨露改造为健康有序发展的良性“土壤”。民间借贷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屈指可数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也缺位,缺乏有效监管的民间借贷势必像野草般野蛮疯长。

  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应将民间借贷纳入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范围内,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依法惩处不法分子,对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者坚决予以打击。

  除了立法规范外,司法机关也要重视对民间金融的司法保障。缺乏法律规制的民间借贷极易引发诉讼。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38.27%,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激增既反映了中小企业强烈的民间融资需求,也折射了民间金融对司法保障日趋增长的需求。

  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相关法律缺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从司法政策的层面指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民间金融要大大方方地从“地下”走向“地上”,从无序的野蛮生长走向有序的理性发展,必须依赖法治的力量,需要法律撑开保护伞。(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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