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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鸡蛋卷发现两生产日期 法院判超市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14: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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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鸡蛋卷,外包装上有一个喷墨的生产日期(图中红圈处),内包装里有一个钢印生产日期。

  核心提示

  去年底,叶先生在南宁市良庆区星港超市购买了15包旺通牌鸡蛋卷。打开一看,食品包装袋上赫然印有两个生产日期,而且时间相差接近一年。如果按钢印的生产日期算,这些鸡蛋卷早已过了保质期。之后,叶先生以星港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

  到底哪个日期才是真的?星港超市自己也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昨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从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推定钢印压码打印的生产日期为真实日期。星港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要返还叶先生货款105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质疑:

  两个生产日期 孰真孰假?

  这些问题鸡蛋卷是叶先生于2011年12月27日购买的。在其中一包鸡蛋卷外包装上有个喷墨生产日期,而通过该包装袋里面的反光面观察,叶先生发现居然还有另一个钢印的生产日期。细心的叶先生又通过水平移动包装的正面光线角度,和拆开食品包装通过对里面包装反光面的观察对比发现,每一包鸡蛋卷都有两个生产日期。喷墨的生产日期很统一,显示为2011年9月18日。这个喷涂的生产日期用手刮就能轻轻松松地涂擦掉,另一个是钢印压码打印的生产日期(15包鸡蛋卷的钢印生产日期有3个,分别是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1日)。按照该食品一年的保质期来看,如果按钢印日期算,这15包鸡蛋卷已经全部过期,过期最长的有两个多月了。

  随后,叶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但与超市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12日,叶先生将星港超市告上法院,认为星港超市为了追求利益而不讲社会道德责任,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要求返还他105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等。

  辩解:

  只是形式审查 并非明知故卖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星港超市的代理人质问叶先生,两个生产日期中,叶先生如何确定哪个是真的?叶先生说,两个生产日期如果不能辨别真假,根据常识,他只会以过期日期为标准。

  当法官问该代理人,两个生产日期是谁打上去的,他是否清楚?该代理人回答不清楚。当法官再询问,星港超市是从何渠道进的货,有无审查时,该代理人表示,他们也是基于信任,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知道该鸡蛋卷有两个生产日期。至于是否已过保质期,他们也并不知道。他们并非明知这些鸡蛋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该代理人还称,叶先生混淆了过期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没有证据证明该批鸡蛋卷就是不安全食品。

  叶先生则反驳说,星港超市不能提供厂家更权威的回复,不能回答他的质疑。作为消费者,他只能推断这是过期食品,而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最后陈述中,叶先生说,星港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食品安全审核的义务。他站在法庭上,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无论他还是星港超市都是输家。而星港超市的代理人则称,他认为这是双赢,那就是让每个有良知的人关注食品安全,把举证的责任能放到食品生产企业。

  判决: 

  推定超市过错 要赔10倍货款

  休庭10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对该批鸡蛋卷两个生产日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采信有利于叶先生权益的生产日期,即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同时,从技术含量的角度,钢印压码式打印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油墨喷涂的技术含量。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推定,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为真正生产日期。据此,叶先生购买的鸡蛋卷,已经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旺通牌鸡蛋卷是广东阳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多年的产品,而星港超市开业已有两年的时间,在进购食品时,应当能够识别该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却轻信该食品包装封面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这不符合常理。同时,星港超市在日常进购商品时,应当负有严格审查商品质量之义务,并须保证所进商品之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由此,法院推定,星港超市具有明知该批鸡蛋卷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放任其销售的间接故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星港超市返还叶先生105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1050元。

  采访后记

  为个小小的蛋卷,百来元,居然闹上法庭辩是非。昨日这个看似简单的纠纷,却吸引了大批记者前来旁听采访。庭审结束后,有关各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们均认为,该案的警示意义远远大于案件本身,因为食品安全之患猛于虎,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叶先生认为当天的判决非常公平,但是不能每个食品安全,都要靠法院判决来支撑。叶先生说,其实该案是他因为购买过期食品,第二次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起诉。第一起,他是在一家超市购买到过期腊肠,最后双方和解,超市也表示要严把进货关。叶先生告诉记者,就他在南宁市各超市调查过期食品来看,很多超市都存在类似星港超市这样的行为,将过期食品改变生产日期继续销售。对此,他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多观察,留个心眼。

  “谁都不想喝着三聚氰胺奶,吃着苏丹红辣椒,枕着黑心棉睡觉……食品安全之患猛于虎!”说起食品安全,星港超市的代理人骆律师这样表达他的看法。他认为,食品不像酒类可以追根朔源。一般食品都分很多级代理,而代理商存在权利滥用的问题,几级代理管理非常混乱。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又有3大块,国家、行业、地方3个标准,究竟哪个标准才算数,也没有一个统一。同时,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国家对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也没有一个统一,这给经营者审查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在该案中,超市实际是个“替罪羊”。

  骆律师认为,该案没有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很多人对类似食品安全问题都不知情。通过该案的披露,也希望能引发大家对食品安全的思考。

  主审该案是蒋铁滔法官则认为,他希望通过该案,能给消费者和供货商、销售商一些警示。对消费者来说,购买食品务必要留个心眼,因为现在绿色食品都很难找。如果购买加工食品,就更要认真看。而对于供货商和销售商,该案也该给他们一个震慑,经营销售过期食品,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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