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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4月17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