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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表示今后我国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成为民航发展基金。新公布的办法对基金征收和使用、预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系统规定,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公开资料显示,机场建设费在1992年3月开始征收,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开始向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地区航线国内段)的中外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当时的费率为每人缴纳机场建设费15元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而旅客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机场建设费。
根据民航总局的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业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销售2004年9月1日(含)以后的机票时,将在机票中一并加收机场建设费。对于乘坐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每航段机场建设费为10元人民币:CESSNA208(大篷车)、DONIER328、ATR-72、CRJ-200、ERJ145、新舟60、冲8-400、运12,除上述8种机型外,其它国内航段的机场建设费为50元人民币,国际航段的机场建设费为90元人民币。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