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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项征免个税扣除标准调高 降低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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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近日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依法调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的扣除标准。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超出部分仍按相关规定计税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以上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167052元。超过的部分,仍按照有关规定计税。

  国家财税部门相关规定指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以上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4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报时适用)。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少数扣缴单位误以为只有工资单上列明的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往往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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