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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华盛顿时间17日裁定,中国输美钢制车轮并未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不会对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国企业“罕见”赢得美方贸易调查。
但罕见不等于偶然,惊奇之余我们需更多探究导致“罕见”发生的因素,从而在应对涉我贸易纠纷时争取更多胜算。本次裁决报告细节预期5月下旬才会公布,因此尚难分析国际贸易委员会6:0投票否决的具体原因。但结合过往经验,此类诉讼案或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多数情况下,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受益者是少数,受害者是多数。因此,对不熟悉美国游戏规则的中国企业来说,事半功倍的做法是联合美国利益受损集团,借助其行业和工会组织的游说渠道和游说能力,对美国政府和国会施加影响。
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比如轮胎特保案,受益的只是少数美国轮胎工人,受损的是美国多数汽车企业和消费者;对中国太阳能板的贸易保护措施,得利的只是美国少数上游企业,而代表下游厂商的美国太阳能协会则站到了中国企业一边。同样,本次钢制车轮如果被征收惩罚性关税,获益的只有5家美国生产商,受害的则是大量美国零售商、汽车企业和消费者。
其次,战略上争取政治、舆论同情的同时,具体案件应对需依靠法律武器。在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贸易救济的“程度”,即确定倾销或补贴的幅度;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性质”,即是否存在损害美国产业的事实。要实施贸易保护措施,两者缺一不可。
与美国商务部易受政治因素影响不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独立司法机构自居,看重法律证据和推理。企业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胜诉,能否拿出完备的法律应对方案至关重要。因此,中国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熟悉美国和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上扎扎实实“练功”,运用法律合理应诉。
第三,权衡成本收益来决定是否应诉。旷日持久的跨洋诉讼会耗费巨大精力和财力,因此企业在应诉时,需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避免“赢了官司输了买卖”。对有能力的企业,甚至在进入国外市场之初就应储备好法律资源,为可能的诉讼积极作好准备;“单兵作战”能力不强的企业则应抱团取暖,依赖企业联盟或行业协会力量集体应对;实力不济的企业则宜优先考虑改变产品或寻找替代市场。
今年以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裁决中,中国企业一胜五败;去年则全部败诉。如何在敦促各方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的同时,使中国企业胜诉案例积少成多,从“罕见”变得“常见”,需要更多经验的积累以及更多切实的行动。
(记者金旼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