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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修订增持指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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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华笑丛报道 今日,上证所发布了2012年修订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根据3月15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指引》范围从原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以上的股东,进一步细化到在上市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30%-50%股份的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行为,或者持股50%以上的股东,进行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增持。

  新《指引》要求,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应通知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重大决策过程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满或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股东,新增持计划距离前次增持计划中首次增持过户完成日不少于12个月。股东增持后需减持的,应自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否则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

  根据《指引》,持股比例低于30%的股东增持达到30%时,继续增持须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股东,12个月内增持股数超过2%的,应进行要约收购;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东增持比例达到2%时,在上市公司公告前不得再增持。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相关股东继续增持比例达到5%的,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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