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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广州市近日规定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卖可出租。消息一出,引来业界一片质疑。
尽管经济适用房具有商品住宅的性质,但更为强调的是住房的保障性。因为,该类住房不仅建设是由政府计划安排,而且住房用地也采取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可见,经适房的第一性质与功能就是它的保障性。
尽管广州市的新规把经适房的商品性界定在一定范围内,规定经适房由保障转型需补足土地收益等价款,但规定使得经适房远离了保障性这第一要义(而经适房所有的性质只有在保障性这一要义下才可展开,否则就没有其存在的空间),同时也背离了经适房政策建立初期的基本目的与功能(即保证中低收入者基本居住条件改善)。
经适房性质与功能的转变,不仅会造成政府财政支出的浪费,让在住房方面有限的财政支出更为紧张,而且也容易增加居民对经适房的需求。
因此,当一般商品住房都在对投机投资需求进行严格限制,并且政府住房政策也在限制住房赚钱效应之时,国内任何保障性住房都得正本清源,不仅要绝对保证经适房的保障性,而且还要去除任何保障性住房具有的赚钱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让有限的财政资源来支持帮助中低收入民众改善住房条件,这也是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