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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禁开发商直接收取房屋预售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按规定达到一定建设进度后按计划支取;开发商支取预售款拟由原来的4个节点,再增加1-2个使用节点。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细化预售款使用节点
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2010年10月发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开发商设置预售款资金使用节点方面得到进一步细化。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待《办法》正式施行后,原暂行办法废止。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开发商项目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而征求意见稿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一至两个节点。其中规定,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总层数达1/2”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建筑的,可增加“建设总层数达1/3”、“建设总层数达2/3”节点。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在网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收存的定金存入专用账户。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分析师陈雪认为,细化的规定能够避免因政策规定的模糊而导致的执行不力的情况,如对于开发商资金交付时间的明确以及对于资金使用申请状况的规定,能够进一步规范资金监管流程,促使政策有效落实。
经适房不受资金监管
2010年10月发布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严禁开发商直接收取房屋预售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按规定达到一定建设进度后按计划支取。暂时办法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适用范围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去掉,保障房项目不在预售款资金监管范围。资金监管不再涉及经济适用房项目。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新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一方面有益于全市年度保障房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避免企业破产、项目烂尾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表示,本次资金监管适当调整并不代表政策基调发生改变,房价适度回调依然是主流趋势。
(注: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1.电子邮件:bjjwfazhichu@163.com;2.传真:010-59958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