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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看点之二:完善上市审核批准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1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和讯股票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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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股票消息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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