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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对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规定》明确,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规定》指出,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同时,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捐赠人的查询;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本组织网站、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开。
“《规定》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使用成本列支问题,体现了基金会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捐赠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对照基金会的内部制度、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检查基金会的支出是否合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说。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与2005年相比,6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长率达20%。全国2500多家基金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600亿元人民币,2011年度捐赠总收入337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25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