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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小微企业缴所得税有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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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我国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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