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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09: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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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上午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草案,就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再审、鉴定、证据、回避等相关制度提出建议。任茂东委员关于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建议,获多位委员附议。

  ■公益诉讼

  破坏文化遗产当纳入公益诉讼

  民诉法二审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茂东委员建议,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明确写入此条,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他表示,最近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许多文物不断走向非正常的消亡,当以公益诉讼方式来保护我国文化遗产。

  这一建议获多位委员赞同。白克明委员附议表示,改革开放以来短短30多年就有20万座古墓被盗,形势相当严峻。周玉清委员说:“我完全赞成把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之所以大批文化遗产灭失,就是因为GDP崇拜,不坚持科学发展。因此把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必要。”

  增加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

  “多年来,不少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诉。”马福海委员昨天审议时提出,“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建议增加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黄学军也认为应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严以新委员则认为,当前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因现有法律尚无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诉讼主体不确定,公益诉讼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他建议将“检察机关”明确写入公益诉讼主体,并明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污染环境,虐待动物,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破坏、浪费公共设施等国有财产,及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提起诉讼的其他行为。

  除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外,还有委员提出,当增加对公益诉讼程序的规定,如公益诉讼可否撤销和解,公益诉讼费用、举证、赔偿对象等。

  本报记者 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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