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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8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没有大的改动,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证监会要求,各有关机构应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和完善规则,积极组织落实。市场参与各方应统一认识,周密安排,主动配合,推动改革措施稳步实施,取得实效。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证监会于3月31日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8日晚24时,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1592份。此外,我们对报纸、杂志刊载的文章和100余名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通过博客、微博等媒介发表的观点也进行了收集和研究。期间,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投行委员会进行了座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组织21家保荐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1)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2)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3)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4)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5)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