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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霄:新股发行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3: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网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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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时新股发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表现,也是新股模式在逐步加快市场化的步伐,而本次启动的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主要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强化配售约束

  根据证监会《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同时,该指导意见要求在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后,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李大霄认为,这是对目前在新股在报价申购和配售制度方面进一步约束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责任,避免在定价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过度偏离的情况。

  事实上,自新股IPO启动以来,“三高”现象较为严重,李大霄认为,该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指引新股定价趋于合理,同时也加大定价者虚高定价的责任。

  询价对象范围扩大

  按照该指导意见要求,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这就相当于国际上的基石投资者”,李大霄称,对于有良好的声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议价能力的投资者引入,是对目前询价对象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也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询价提供了机会,“从而能让股票发行价格更加公道”。

  不过,该指导意见对基石投资者的标准提出要求,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

  至于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该指导意见要求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明确中止发行条件

  在证监会今日同时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在原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条,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这是对目前新股中止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李大霄分析,随着新股发行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新股中止制度也将逐步细化和明确。

  此外,根据今日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定价机制更加透明

  据该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为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五条中增加第二款:“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刊登网下申购情况公告,披露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这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非常重要,机构在询价过程中披露具体报价将对投资者有指引作用,同时可以避免机构投资者人为操作”,李大霄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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