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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称,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5个交易日内对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终止上市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本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恢复上市的审核期限
恢复上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视同自动撤回恢复上市申请,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或者对本所决定所提复议的审核期限各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4月29日,深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称,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交所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