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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
目前内地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最近年度连续亏损;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宣告破产;公司解散。
本次修订拟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条件如下包括(一)净资产为负,(二)营业收入低於1000万元人民币,(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四)公司暂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於仅发行B 股上市公司),(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於面值(不适用於仅发行B 股上市公司),(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方案还包括改进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和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另外,亦会引入重新上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