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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指出,著名商标因以上这些原因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若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则将被工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且今后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傍名牌”现象,“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办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指出发生以下行为的,将由市工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包括:“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因著名商标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等。
“办法”指出,著名商标因以上这些原因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