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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经济与法》。今天直播的主题是《婚姻财产与家庭》。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是一档“用案例说话”,以“捍卫市场秩序,守护百姓财富”,“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规范进程”为宗旨的专业法制栏目。我们播出时间是首播:周一至周五20:00,重播:次日15:40。同时我们每周四下午两点到两点四十将会在中国网络电视台和各位网友面对面,同时邀请各个行业的专业律师与您进行沟通。如果您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到我们的官方网站,网址是http://cctv.cntv.cn/lm/jingjiyufa/index.shtml。
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组主编杨青,而且《经济与法》栏目常年以来关于法律方面的栏目都由他来策划。另一位是北京十佳优秀女律师、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虹律师。
第一个问题,我与一位已婚的男士同居多年,我们的感情很好,他的年龄也比我大很多,经济条件比较好。他为了在他死后能让我生活好一些,于是就写了一份遗嘱,把他的部分财产留给我继承。这位女士问,这份遗嘱有效吗?我能够继承他的财产吗?高律师,您说呢?
高虹:我认为遗嘱是否受法律保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可以认定,这种处理遗产的方式,是属于遗赠。什么是遗赠呢?所谓的遗赠,就是立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杨青:但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其事实范围包括什么呢?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把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
高虹:所以先梳理一下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继承有哪几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定继承,有严格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上来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均等的。还有两种继承方式,就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主持人:这位女士是属于遗嘱还是遗赠?
高虹:她属于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有哪些区别?遗嘱继承受继承人仍然局限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只不过和法定继承不一样的是什么呢?就是立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就是近亲属中一个或某几类成为继承人。而且可以指定继承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不一定像法定继承那样均等分配了。
杨青:立遗嘱的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去分配。我有五个人,只想给这一个人,其他人都不想给。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高虹:遗赠不同在哪儿呢?遗赠是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不是近亲属。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集体。比如一个著名的书画家死亡之前立了一个遗赠遗嘱,把所有的书画、藏品,无偿捐献给博物馆,无偿捐献给国家,所以说遗赠遗嘱这种方式,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以外的,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一级组织,是集体,是国家。
主持人:这个问题的提出者,很明显是属于遗赠继承人。既不在遗嘱范围之内,又不在直接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杨青:她是属于受赠人。
高虹:她和一个已婚男士同居,是情人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
杨青:法律不保护她这种身份,所以不属于立遗嘱人的范围。
主持人:法律上明确体现出不保护她这样身份的。
高虹:也不是这样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了,公民的民事行为,应该不违反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同居。而且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诚。这些法律,这个女士的行为违背了这些法律的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来讲,这些法定相对于继承这件法律事实来讲,他是属于一般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杨青:所以还要看继承法的规定。要从继承法的规定看,结合高律师刚才说的,虽然说法律不保护“小三”的地位、权利,但事实上按继承法的规定,又没有规定专门约定因为你是第三者或者你是“小三”,不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单纯从继承法看,如果说赠与的条件都是成立的,其它的法律要件都可以,这个行为也是要受法律保护的。像高律师刚才所说,哪怕是任何一个不认识的人,一个幼儿园,一个孤儿院,都可以,甚至是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被受赠人的主体资格。如果说这个遗嘱订立能够成立,又有效,作为“小三”来讲,在司法实践中排除是很难的。虽然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在继承法上看,司法实践下,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想判决无效,也是很难的。
高虹:是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纯粹的个人的财产,比如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制,我个人的财产有自己的处置行为,而且他遗赠给情人的这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继承法19条有这样的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必须要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这个男士有一个孩子,没有成年,或者有个孩子是脑瘫、智障,或者有年迈的父母没有生活来源。这时即便有夫妻之间财产各自约定制,把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婚外的女朋友,这种约定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比方刚才您说到的这个问题,作为家庭生活的另一方,那位男士的爱人来讲,如果他具有生活能力,孩子也长大成人了,也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他不主张这个权利,这个财产是不是可以归刚才我们说的“小三”所有?
杨青: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在判例当中,咱们栏目也做了很多这样的栏目,你也主持过很多这样的节目,一般在司法实践当中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没有问题。
主持人:但是如果我是妻子,我主张这个权利,得知这个情况以后……
杨青:那也不行。只要像高律师说的,这个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我自己的财产,我有充分地权利,有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没有任何问题。
主持人:往往一旦形成婚姻以后,所有的财产基本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高虹:比例非常高,夫妻之间订立的财产约定制,尽管婚姻法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比如婚姻法规定,我的财产归我所有,我的债务各自承担,夫妻双方各自是这样的。而且,这种约定必须是第三人明知的。如果我们之间只有这样的约定,而第三人不明知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诉第三人的话,第三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权利,向一方主张,仍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界定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主持人:假如这位男士是做生意的,是法人,自然法人,是一个独立法人,不存在企业是股份制的行为,企业里他的妻子也不占股份的情况下,公司的财产是属于他自己的还是夫妻共有?
杨青:如果没有约定一定是夫妻共同所有。
高虹:如果没有约定,必然法律上推定属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共同收入所得,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杨青:比如晓宇假如我们是夫妻,高虹现在有一笔钱我想借,我向高虹借一百万,高虹认为我那套房子也就50万,我只有这50万块的资产。但是小宇他们家有三套房子,我借一百万的债权,应该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风险,主张权完全可以实现。我借给杨青,借条也是我一个人打的,跟陈晓宇没有关系。可是最后我还不了钱,高虹怎么办?我们两个夫妻双方共同主张这个权利。这个问题就出来了?晓宇有没有义务替杨青偿还高虹一百万。
高虹:你们拿出一纸夫妻财产约定的东西。
主持人:我们两个人有文字上的约定,那一套是你的,那两套是我的,我就没有义务偿还。
杨青:你认为这样是对的。事实上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作为高虹来讲,她并不知道我们两个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有约定的,我们两个之间约定并没有公示给第三人高虹。
高虹:如果我知道你们两个没有这样的约定,可能不会借钱,因为他资不抵债。
杨青: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高虹怎么办?依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求我们共同赔偿这一百万。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我们两个约定好了以后,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高虹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咱们俩的行为有没有……
杨青:公证只是证明这个事情发生的经过的过程而已,我跟晓宇带着各自的身份证,亲自到了公证处去,某年某月某日几时,由公证员记录,履行这样的程序,我们两个有一个协议,签字,只能证明这个事情的存在。换言之,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依然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依然没有法律效力,除非在行政法规当中规定得有些法定要件需要公证处办理相关的手续,这个除外。在这种条件下怎么办?高虹依然可以想我们两个主张权利,晓宇就倒霉了,要跟着我还完一百万。还完就完了吗?对内可能没有法律效力,对我们夫妻双方……
主持人:这就变成名副其实的三角债。
杨青:我依据约定,还是要向你进行赔偿,因为这个损失是我造成的。
主持人:我们因为这个问题引申出了其他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
高虹:还有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很多老人、父母,其中一方去世的时候,儿女一个是骇于传统的观念,另外碍于情面,觉得一方老人刚刚去世,尸骨未寒,就向健在的老人要求继承刚刚过世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一定会伤及健在老人的情感,儿女就没有主张。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老人主观上,自始至终认为财产属于我自己的,比如一套房子,他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再婚了,娶了一个后老伴,他立下遗嘱,两个人的感情非常好,后老伴把他照顾的非常好,立下遗嘱,把这套房子立遗嘱,要求由后老伴继承。实际上这个时候他已经侵犯了他自己亲生儿女对已经去世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的那部分继承权了。
主持人:您说的问题我们在节目里边很多都涉及到了。没有析产。这位女士在一定程序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说抛除第一继承人正常的继承程序之外,如果这位男士给她这样一份遗赠,还是有一定权利的。
高虹:前提条件,这个男士的财产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杨青:高律师刚才说的,比如儿女并没有主张,并不以为着儿女已经放弃了主张的权利。这是什么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叫法定继承,只要不声明放弃,意味着你的权利,受赠的权利已经存在。换言之,像高律师说的遗赠的受赠人“小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知道有受赠的行为发出之后,受赠人应当在60天之内,两个月之内去主张权利,说我要行使这个权利。如果漠视,视为你对权利的放弃,这个刚好是两个相反的,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公民是不清楚的。
主持人:不了解法律方面的细节,这里很重要,60天之内就非常重要了。如果60天之内我去申请这个权利,我就有这个权利,可能得到这个遗赠的权利。当然,还有刚才你们二位说的前提条件。
杨青:条件太多了,比如高律师刚才说的,至少要保证所处置的财产一定是你个人的财产,为什么总是强调这个问题呢?高律师刚才说的,司法实践当中这种情况极为普遍。
高虹:非常普遍。
杨青:老人认为这一套房子怎么分,这本身是我的名下。即便是这个房产证在一个人名下,只要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即便是你一个人的名字,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对,孩子依然有权利继承财产。
杨青:其他人除非民事放弃。
主持人:是不是也是60天之内?
杨青:这个没有。这是很大的问题。第一,所处置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第二,所处置财产的程序也是要合法的。比如现在很多老年人都这样,她的案例也牵扯到这个问题。这个孩子伺候的挺好,写个遗嘱给他,过两天这个孩子来了,伺候的挺好,再给他。
主持人:哪个遗嘱更有效呢?
高虹:后遗嘱同样的字数遗嘱,是后遗嘱优于前遗嘱。
主持人:前面的作废了?
杨青:也不能片面这么理解,后边的民事行为是对前面民事行为的变更,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理解。可是司法实践当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前面是用公证做的,但是后边因为不可能总去做公证,随笔就写了,后边给老大做了公证,老二觉得挺孝顺的,干脆房子给他。老年人跟孩子一样,这种情况,包括《经济与法》,观众来信也有给我写的,你的也不少,你可以偶尔看一看。有很多这种情况,写一个给你。二儿子,作为受赠人,不知道前面的遗嘱,更何况知道也不一定很清楚,事实上,尽管遗嘱是后边的,但是从效率上来讲,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要优先。
高虹:除非用第二个遗嘱公证遗嘱去变更第一个公证遗嘱。
杨青:一定也要用公证的方式才能实现第二个遗嘱有效地变更。
主持人:这一个问题引申出这么多的法律知识。
高虹:我发现观众来信,网友来信,可能很简单,比较片面。
主持人:对,他只是站在自己想当然的状态下。
高虹:很多要件没有列的很清楚。
杨青:根据她提出的问题,几个问题可以来看,第一,她作为情人,肯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包括的范畴。法定继承人包括的范畴是直系亲属,夫妻双方、子女、双方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不管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小三”,肯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律不承认,更何况还不是事实婚姻。这是第一。第二,你不是受遗嘱的人,应该是受赠人,这是明确的。
主持人:但是在这里她认为是受遗赠的人。
杨青:她这个认为是不对的。
主持人:她是遗嘱继承人。
高虹:这是第三种方式。
杨青:她不具备主体资格。
主持人:刚才高虹说到的房产问题,下面这个问题实际上跟房产有关系。王先生说我看了这个节目,挺好的。我想请问我父母离婚了,我小的时候6岁就判给母亲,父亲连抚养费都没有给我,从小到大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我要给父亲养老吗?父亲有一处楼房,我是不是继承人?我以后不养他,是不是继承人?
杨青:首先有一点确定,不管你父亲对你履行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责任。
高虹:比如宪法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规定,同时婚姻法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主持人:刚才这位先生问的问题,他父亲从来没对他尽过责任和义务。
高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就规定了,子女必须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向子女提出赡养请求的时候,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比如我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将来提问题的王先生他的父亲老的时候,达到了这种条件,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赡养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父母未尽或者将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看,儿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不得附加任何额外条件。即便父母存在过错,但是也不能成为你赡养的理由,拒绝赡养的理由。如果拒绝赡养,后果特别严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有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民不举,官不纠。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父母是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主持人:如果王先生的父亲要起诉他,说他不赡养,王先生要承担法律责任,他想不想继承房产,都有责任和义务来赡养他的父亲。
高虹:赡养父母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主持人:而且他也有权利继承这处楼房。
杨青:他的情况介绍的不是特别清楚,从字面上介绍的现有情况看,他父母离婚的时候只有一套房子,而且这个房子给了他和他母亲。其实也有可能,作为他父亲,承担抚养费的一个条件,也是有可能的。当然,他没说清楚。比如说夫妻双方离婚了,我们只有一套房子,正常来讲,析产,由于你抚养孩子,我没抚养孩子,但是我又没有钱,一个房子不可分割,拿不出这么多钱,这一半的房款兑价我不要了,作为抚养儿子的费用。这可能是一种情形。从他现在提出的问题看,还有一种情形,其实他的父亲和母亲离婚的时候,在博弈的过程当中,房子是我的,因为我是女同志,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保障,你是男的,你有工作,所以说你要跟我离婚,前提条件是房子必须是我的。
高虹:这是离婚的条件。
杨青:作为离婚的条件,又是两个法律。
主持人:所以他父亲的楼房不知道是结婚前拥有的,离婚以后属于他父亲的个人财产。
高虹:这个问题还应该说一下,他说他父母,在他6岁的时候离婚。在他6岁之前他的父亲对他尽了抚养义务。不管从这个角度来讲,还是他父亲后来是否对他进行了完全的抚养义务,他必须赡养父亲。
主持人:这处楼房呢?
高虹:楼房有没有继承权,还要具体分析。这处楼房是不是他父亲后来和他母亲之后买的,父亲后来有没有再婚,属于不属于再婚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来要进行析产。
杨青:第一,如果他父亲跟后来这个女人结婚之前,他父亲自己购买的,依然是他父亲的自有财产。当然,如果他父亲跟后来的女人结婚之后,即便在他父亲结婚之前买的,把一定的份额给了这个女的,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财产的情形问题。另外他要想继承,要具备很多前提条件。第一,他父亲是财产的全部拥有者,他如果立了这个遗嘱,当然最好。即便不立遗嘱,如果是他父亲自己的财产,他父亲去世以后,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法定继承。但是,这个法定继承即便是房产完全是他父亲的,他也不可能拥有房产的全部。为什么呢?因为他父亲有这个资产之后再婚了,作为父亲后边这个妻子,仍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主持人:他有全析产,但是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继承。
杨青:有一个前提他可以拿到这个房产的全部。第一,这个财产是父亲和现在的女人结婚之前买的,这个房产也是他父亲的全部资产,都是他父亲的,跟继母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他可能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我说错了,还是要遗嘱继承,有可能。
高虹:他父亲立下遗嘱,或者把这套财产遗赠给别人,排除了他作为法定继承的继承权,他也是拿不到房产的。
主持人:接着看下面这个问题,吕先生说我家人包办了我的婚姻,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婚姻只收取了男方三万块钱的彩礼,定了快两年,可是我不喜欢他。我在定之前就有自己的男朋友,当时怕爸爸生气,就答应了。现在要退掉包办婚姻,他们全家说要退就要退五万块钱,当时吃喝的钱,手机、衣服的钱,还有精神损失的赔偿费用。对这样的婚姻有要赔偿吗?
高虹:分两块。一个是三万块钱,一个是衣服、吃喝以及手机等费用。对于彩礼这三万块钱,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有一个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时候,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说,这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三万块钱是必须要退的。
杨青:因为是彩礼的组成部分,但是后边那块就不行,不受法律的保障。
主持人:吃穿、衣服,包括精神损失。
杨青:恋爱期间的费用而言。
高虹:应该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但是这里不一样,女孩儿和男孩儿订婚的时候……
杨青: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按照中国的民俗的习惯,我给你送彩礼,唯一条件是要结婚。这是前提条件。所谓的赠与,我这个行为给你了,当然是有条件的赠与。
主持人:实际上像有一个协议一样,口头协议。
高虹:一般情况下,手机、衣服、吃喝钱可能属于赠与。我认为这个女孩儿有过错,当时订婚的时候,她就已经有了心有所属的男朋友,但是那个时候不想和订婚的男孩儿结婚,这个时候你还接受赠与,我认为这个女孩儿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这个衣服、吃喝,包括手机应当适当地予以返还。它和一般性的赠与不一样。如果赠与我的时候,我当时真的跟你很火热的谈恋爱,后来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和分开了,和这种情况还不一样。主观上就过错,订婚的时候就有心有所属的男朋友,所以我认为应当返还。
主持人:返还实物可以,但是如果主张返还五万块钱呢?
杨青:没有法律依据。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有证据证明你的精神受到了伤害,而且因为这件事情受到了伤害。
主持人:比如神经失常。
高虹:甚至自杀都有可能。
杨青:对方还是有过错责任的,看他用什么手段、什么方式给他带来了什么过错。即便你认为情感受到了伤害,要主张起来,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是这样。
主持人:这个问题先到这儿,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我准备跟我的老公提出离婚,她两年前就入狱。入狱的时候我们的孩子才出生几天。而且我们两个不是同一个省份,结婚证在他的出生地办理的。我应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孩子的抚养权是不是归我?他出事的时候亲戚朋友给予的钱全部用在他身上。请问这些感情债离婚以后如何处理?
高虹:离婚程序上可以分为登记离婚、程序离婚。登记离婚,是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杨青:比较简单,带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有一个离婚协议,对家庭的财产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债权问题、债务问题都有明确的约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高虹:婚姻法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有一种离婚方式,就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能和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判决书解除婚姻双方关系的。
杨青: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到法院起诉也是很难的事情。为什么?他这种情况,第一,他登记的是一个地方,第二,居住的又是一个地方,第三,男人在蹲监狱又是一个情况。这里还有时间点的问题,如果到被告驻所地,监狱可以不视为被告驻所地。夫妻生活在哪里多长时间,常居地也是不一样的,登记机关是老家,离开老家超过一年以上,等于长期居住地比如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北京就是你的长期居住地,所以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也是很重要的,选择不好,起诉到法院之后七天之后就裁决了,认为没有地域关系。
主持人:这个婚总而言之很难离。
高虹:也不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有这么一个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适用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可以适用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这位女士比如说她的户口所在地,身份证登记所在地是在河北或者更远的地方,黑龙江,但是她在北京已经居住了两年以上了,只要她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开一个证明,证明她已经在这个地方居住两年以上了,就可以在她原告居住地,就是北京提起离婚的诉讼。
杨青:所以提起诉讼之前,还要把管辖权的问题明确了。
主持人:除去管辖权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
杨青:孩子抚养权肯定归她,毋庸置疑。
主持人:因为丈夫在狱中,没有抚养能力。
高虹:另外是孩子出生没几天,丈夫就入狱了,孩子还在哺乳期,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母亲应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杨青:即便不想抚养这个孩子,现在来看,也是法定抚养义务。在哺乳期内如果夫妻离婚,一般来讲是要归女方的法律有明确规定。超过了哺乳期,也是根据夫妻双方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条件来确认。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两岁的孩子,一般都归母亲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十岁以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岁到18岁之间,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岁的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己不可能说跟爸爸好还是跟妈妈好,这个时候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都是判给母亲,更何况像他这种情况,男人还在狱中,这是不可能的。
主持人:她还有一个问题,丈夫出事的时候,亲戚朋友给予的一些钱全部用在丈夫身上。她问这是属于感情债,离婚了以后该怎么分担?
高虹: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毫无疑问。
杨青: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假如用于丈夫什么的,也要具体分析。如果作为夫妻双方的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借这个钱到底干什么用了,既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正常开销,而且作为妻子,也根本不知道存在这笔,作为妻子来讲,是不是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还是要划一个问号。
高虹:前提条件她问的是丈夫出事后,亲戚朋友给的一些钱,为给丈夫办事处理了。
杨青:丈夫出的什么事。假如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这样的案例,丈夫在外边赌博借了赌资,赌博不是为了家庭生活,不是为了夫妻感情,跟家庭生活根本没有任何问题,是属于恶习,赌博期间被抓了,数额巨大,惯犯,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请律师,捞人,我作为妻子没有偿还的义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高虹:但是我觉得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有一笔共同债务,考虑到母亲带着孩子非常小,而且生活负担比较重,我觉得法院在判决夫妻分担的时候,应该给予女方一定的照顾,因为婚姻法首先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下面这个题目,我们结婚十年,老公在杭州开美容院,后来跟另外一个女的同居一年,还跟我提出离婚。我要求给十万赔偿金,因为婚前我们什么都没有,婚后共同努力买了房子,还有几处桑拿,也有股份,可是他就是不愿意给钱离婚。还因为那个女人打过我两次,致使我现在还有头痛的毛病,当时没有去医院做法医鉴定,现在他不支付任何费用,并且经常打电话来,包括第三者,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请问我该怎么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该如何来维权?
高虹:证据,我认为首先是取得证据,并且固定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丈夫已经知道他的妻子在外面有情人。她的丈夫明知他的妻子知道丈夫在外面有情人,很可能她丈夫就要转移财产,转让股权。这个时候妻子应当首先到工商部门查证,起诉离婚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一个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到工商行政部门对这几处桑拿的股权进行查封、冻结,禁止他转让股权,这是取证、固定证据,保证财产不流失,这是她首先要做的事情。
杨青:比如说给她打了,造成身体伤害,还有比如说他找了另外一个女人,首先还是像高律师说的证据,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在婚外,与第三者有情感上的同居行为。
高虹:过错行为。
杨青:这种行为只是说是没有用的。怎么办?这种取证,在司法实践当中说难也难,说容易也容易。如果某一天发现你的丈夫在店里和他的女友同居,甚至都可以通过打110这种形式,叫110出警。
高虹:结合群众的证言。
杨青:至少110去了要做笔录,对现场的情况都有记录。这个证据在民事诉讼当中,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就比较容易。
主持人:直接告诉一种取证的方法。
杨青: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取证,在取证问题上出现很多问题,现在社会上流行所谓的调查公司,我劝当事人不要这样搞,会搞出很多事情来的。咱们也做过,经济与法做了很多这样的案例,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好像把照片拍到了,但是这个证据即便拿到了,没有其它的问题,这个证据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定要划问号。
高虹:她说她丈夫和第三者经常打电话威胁恐吓她,再打电话一定要录音,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无过错方可以想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这个损害赔偿是法定赔偿,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判决三千到十万,根据各地情况不一样。而且她丈夫打他,在殴打的时候要报警。
杨青:她说的打,有几个问题,第一,你有证据证明他打了你。第二,你还得有证据证明头痛构成了什么样的伤害。
高虹:是否进行法医鉴定。
杨青:如果单纯医院给你开的东西也不一定具有法定效力,为什么?对方当事人指证过程中对这个证据认可,就OK。但是一旦提出质疑,这个证据法庭是不可以作为直接有效的证据认定的,因为要去做法医鉴定,达到了几级,损害结果是什么。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他有过错。第二,他这个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你才有主张的权利,主张起来才有实现的可能。
高虹:另外的可能,他有可能转移财产。如果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隐匿,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对做假行为的人不分甚至少分。如果之前不知道有转移、隐匿,离婚之后发现了,可以两年之内继续主张。
杨青:这个主张是两个法律关系,主张的只能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不可以主张的。已经离婚了。因为你转移了财产,我当时不知道家里有这么多财产,现在不同意离婚,情形发生变更,要求复婚,这种人身关系不可以。
高虹:这是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
主持人:还有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地两年之内去主张。
杨青:法律上叫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之内主张。否则视为对你权利的放弃。法律上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备知道的条件,主观上不知道,那也没用。
主持人:从应当知道的那一日起,两年之内主张。
杨青:还包括两个人把产息了,又发现不少股票,五六年才发现股票值这么多钱,原来不知道。他名下的股票,当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股票,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时候是有约定的,这个约定里边有很多技巧,比如约定什么东西是你的,除了这些,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的,你怎么办?这里还有很多问题。
主持人:这里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细节需要我们探讨,如果探讨起来,时间就会很长很长。40分钟的时间过得实在太快了。情感、婚姻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说起来,也很复杂,但是假如说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够懂得运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的权益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好了,感谢各位网友收看我们今天的网友直播。同时,也感谢两位嘉宾和网友面对面的沟通。下周同一时间继续在《经济与法》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