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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定时 工资同样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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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时工作制年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同时,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其限定为三类:(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征求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记者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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