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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恶意抢注,大可拿起法律武器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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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琼珂

  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周立波域名案”等来一审判决,周立波赢得域名所有权。实际上,随着投资网站域名成为新的“生财捷径”,因恶意抢注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法律专家提醒,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知名商标等域名,很有可能构成侵权,所注册的域名也会被剥夺。

  2007年,北京人岳某注册了域名“zhoulibo.com”,引起周立波不满。去年12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该域名归周立波所有,岳某愤然起诉。经过审理,上海二中院判决岳某败诉,理由是她在明知“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近似、与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o”相同,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但仍将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并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时代,无形的域名在具有使用价值的同时,还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甚至已成为一个互联网经济产业。这些专业投资域名行业的人士,则被称为“玉米族”。叶先生属于触网较早的一批IT人士。2000年,他的一个域名卖了1万美元,淘到了创业的第一桶金。叶先生认为,域名投资是凭借自己的点子来注册域名,等它升值后再转让,从中赚取差价,就好像去开发一片“无主地”,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就无可非议。

  有商机就会有人行动,抢注域名成为一种新的生财工具。篮球运动员林书豪在美国职业篮球联盟赛场上迅速走红,网络上也掀起了一阵“林旋风”。国内多家企业和个人纷纷抢注林书豪域名,包括中英文在内的22个与林书豪相关的域名均已被抢注,有的被公然叫卖。如果说“坐等升值”体现了个人的眼光,那么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知名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就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010年底,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的中文网络域名,却发现相关的7个域名都已被抢占,所有者为张家港市日易机械有限公司。在交涉过程中,对方建议客运总站公司出钱买下这7个域名。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系客运总站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客运总站公司对之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被告日易公司在不享有与“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关的任何权利和权益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而注册系争域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系争域名应予注销,故判决日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系争7个域名。

  “如果域名持有人对外高价出售、出租域名,或一个人注册多个涉及名人、知名产品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便可认定行为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知识产权律师游闽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某一注册、适用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原告的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游闽键还提醒,名人的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恶意抢注事件,应该注意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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