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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创新纲领公布 11项举措彻底改变行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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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网 杨颖桦

  核心提示:在提高券商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方面,在坚持信批风险提示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等。

  21世纪网 5月8日,券商创新发展研讨会落幕,本次会议推出了《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及一系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而据记者从参会券商方面了解到的信息显示,这项“创新纲领”包含了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 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券商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券商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人才激励机制和适当性管理要求等十一个近期举措。

  据了解,券商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将在5月20日前反馈。

  产品创新

  其中,在提高券商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方面,在坚持信批风险提示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计划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

  而在定向和专项理财方面,将会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此外,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将会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

  据参会的人士透露,目前证监会机构部已经会同证券业协会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

  放松产品创新限制同时,创新纲领也对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进行了描述。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进行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在对一般性业务或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制的同时,对风险特征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仍应采取事前备案制或审批制。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指引。

  业务放宽

  前两者是对于产品的创新推动,而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这是对于券商自营和相关投资业务的放宽。

  据参会人士透露,创新纲领指出将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

  此外,具备监管条件的证券公司未来将被允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在完善净资本规则和落实“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子公司、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及其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放开限制。

  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机构部已经着手修改有关规则,并已会同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研究部署扩大报价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转常规工作。

  而券商的柜台销售功能也将被扩大,据了解,纲领指出未来将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目前,机构部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

  此外,据参会人士透露,未来监管层将支持跨境业务发展。 包括支持券商为中企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增加QFII,RQFII和QDII的额度,允许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并简化审批六次,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的ETF产品。

  组织创新

  如果说上述仍是业务创新范畴,那么营业部组织创新等,则是券商组织范围的创新。

  据参会人士透露,总纲领透露将进一步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此外,监管层还将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据了解,机构部拟于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但借壳上市的审慎性监管标准不变。

  此外,上述人士透露,纲领中提出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据了解,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登公司和交易所也在抓紧制定相关措施,争取今年上半年开始试点。

  逆周期调节

  而据上述人士透露,创新纲领还提出了在风控指标方面,未来监管层将会进一步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此前证监会已有一次调整。

  此外,人才激励方面,据了解,此次的创新纲领提出,为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修改之前,允许证券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并探索其它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与此同时,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此外,为配合发行体制改革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革,证券业协会已经与发行部、上市部就保荐与承销业务询价行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新上市公司独立第三方风险评估、财务顾问分道制等工作进行了具体对接安排,有关规则制定和宣传工作将按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付诸实施。(21世纪网 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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