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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股份精简诉求集中炮轰实德塑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10: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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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元股份(600146)诉大连实德案5月9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大元股份“精简”了诉讼请求,撤销了对大连实德投资、徐明、徐斌三名被告的诉讼,也就是原诉讼中的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大元股份与老东家大连实德的诉讼官司,变更为仅针对实德塑胶的合同纠纷案。大元股份辩护律师刘振方在庭后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次庭审并无实质性进展。

  大元股份董秘朱立新在昨日庭审期间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变更诉讼请求,是为理顺法律关系,以集中精力,利用现有证据及《合同法》法规,实现撤销关于大连韵锐的股权转让合同,或依法获得合理赔偿的既定目标。朱立新认为,顺利解决大连韵锐的股权纠纷问题,是日后进一步追讨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是当务之急,故公司作出调整诉讼对象的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大元股份调整诉讼对象,或许是受到了被告大连实德辩护律师的“提示”。在上一次的庭审,即5月3日的庭审行将结束时,大连实德代理律师黄滔就“被告构成”提出了异议。他当庭陈述,大元股份同时起诉了实德塑胶、实德投资、徐斌、徐明,依据的是《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滔据此提出,“按照上述法规,大元股份如需向实德投资、徐斌、徐明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均需在单诉实德塑胶案件结束以后再另案起诉。”

  昨日的庭审结束后,大元股份代理律师刘振方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新的庭审在关键问题上并无实质性进展,仅对上次开庭时一些审判员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说明。针对大元股份上次开庭提供的两份最新证据,法官也尚未决定是否调取政府文件原文。

  不过,在此次庭审上,实德塑胶转让大连韵锐股权过程中新接盘方出资方式的清晰度,并没有让审判员满意。

  据了解,2011年2月11日,大连韵锐被实德塑胶转让给了自然人股东王静波和韩秋。而证券时报记者在5月3日庭审现场了解到,被告大连实德一方在说明大连韵锐股权变更过程时,王静波和韩秋无论是时间、金额还是出资形式都与大元股份当年对大连韵锐的出资完全吻合。

  “王和韩受让了大连韵锐股权,必须将资金转让给实德塑胶。如果是直接投资给大连韵锐的话,就属于增资。新进的两个股东,若想证明自己是合法而善意的收购,应该提供一个支付证明。”刘振方在当时的庭审现场如此表示。审判员当时也要求被告方确认这两人的出资方式,并希望在下次庭审时出具详细凭证。

  然而,在5月9日的庭审现场,大连实德方面并未拿出具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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