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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市新政:这回盯上了“铁公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11: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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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以往对上市公司分红引导、鼓励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

  记者了解到,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将被列为证监会的关注重点。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有钱不分且无任何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监管部门将采取包括对其发布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证监会于2001年、2004年、2006年及2008年多次发布关于分红的规范性文件,逐步细化现金分红引导措施。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视通知具体实施情况,整合现有规定出台法律层级更高的办法,完善分红制度。

  哪些上市公司将被重点关注

  净利润为正、现金流较好但未分红的公司将被重点关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证监会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证监会将要求,各地派出机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决策过程、信息披露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合规等事项的监管。同时,还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现金分红有关政策的研究,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何这么难

  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及股权文化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及股权文化,同时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政策规定的效力具有局限性。这使得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意识存在几方面困难,具体为:

  一是少数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不强,而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参与普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公司内部关于分红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分红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层及大股东直接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三是现金分红政策落实不平衡。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多年不进行现金分红,且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对资本市场整体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证监会有哪些监督措施

  高度关注IPO企业利润分配安排

  为从源头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证监会高度关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安排。

  一方面,发行人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另一方面,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并就上述内容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

  同时,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发行人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发行人现金分红政策或者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财经连线

  监管部门新政效果有待观察

  西南证券(600369)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刚表示,监管层的初衷是好的,但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事项,证监会无法强制。既然无法强制,那么效果可能与预期有一定距离。

  近几年来,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相对好看,因此2011年的现金分红相对表现好一些,也是上市公司现金分配额最高的一年,每10股派3元以上的公司300多家,是历史上最多的一次。但实际上,现金分红占净利润总额的比例仍不高,仔细算下来,也就是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分红比例不低于10%”的标准下限,结合股价来看,股息率非常低。投资者的收益并没有因为现金分红而增加。

  核心数字

  30.09%

  近三年现金分红额占净利润比例逐年下降

  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数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41.69%、35.85%和30.09%。

  71.52%

  两大行业公司分红合计占比为71.52%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业集中度较高。按证监会一级行业标准划分,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两大行业公司分红金额平均占比分别为50%和22%,合计占比为71.52%,而这些公司同期实现的净利润占近三年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占比为69.24%。

  80%

  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

  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分别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约为2%,而其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的比例约为80%,现金分红金额占对应的净利润的比例也高于全部公司整体水平,在资本市场中初步形成了一个现金分红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

  422家

  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企业达422家

  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原因是: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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