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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拟规定保荐人需就新股上市的不真实陈述负民事及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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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证监会5月9日宣布,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有关建议制度明确提出,保荐人须就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香港证监会提出,在呈交上市申请时,保荐人应已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工作,应在港交所的网站登载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拟本,及保荐人应已解决关于公司营运、管治及架构的关键事项,以及对上市合适性构成影响的事宜。

  在尽职审查方面,香港证监会强调,保荐人应透彻地认识及了解公司状况,抱着开放及提问求证的心态行事,不应对有关陈述照单全收;及与审计机构、律师、董事及其它专家合作和讨论,以评估其所得有关公司的所有资料。

  在披露责任方面,香港证监会指出,保荐人应通过对公司进行尽职审查,合理地信纳招股章程所载的数据均属真实、准确及完整;能够显示其依赖招股章程内的会计师报告、估值师报告及其它专家报告乃属合理,及紧密参与编制招股章程的管理层对财务表现及状况的讨论及分析部分,确保向潜在投资者清楚地传达充分的质化资料,以阐释公司的往绩纪录。

  香港证监会还拟规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独立保荐人,或对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目设立上限。此外,该机构援引香港《公司条例》特别指出,保荐人须就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另据香港媒体报道,虽然基金界普遍赞成保荐人应就公司上市质量负责,且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亦称业界反应大致正面,但投资银行意见极大,有从业人员计划在咨询期间集体投书反对有关建议。媒体评论指出,香港证监会如何能促使业界接受新监管,将考验其游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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