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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修订公司法 强制“铁公鸡”拔毛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3日 07: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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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5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严格细化信息披露的角度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这是证监会近期频密推出的一系列治市新政中最具实质性内容的一条,它已经接近于对现行的股市基本制度进行改革,只是由于证监会职能所限,与它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还差了关键的一步。

  加强上市公司分红,是郭树清履任证监会主席后较早公开表示的一个观点,也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相比于以往的口头表态,此次发布的通知已经有了具体的内容。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时,需披露董事会对股东回报事宜进行的专项研究论证,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调整程序和时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等。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让公司明白圈投资者的钱不是那么容易的,从而逐步改变目前弥漫于市场的圈钱风气。

  只是,证监会出台的这个通知,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鼓励、督促的程度,未能像投资者所期望的那样建立起刚性制度。比如即使是对那些多年未分红的“铁公鸡”,证监会能行使的也只是发警示函、要求公开说明等手段,而无法直接责令公司给股东分红。并不是证监会不希望这样做,而是证监会没有这样的权力。因为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进行现金分红,说到底是公司的自主权,只要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了,包括证监会在内的所有外在力量都是无权干预的。这种对上市公司的制度安排也载明于我国的《公司法》,证监会不可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发号施令。证监会尽管在强化分红上态度鲜明,但是,如果遇上一个“铁公鸡”,对它的警示置之不理,对它要求的公开说明也只是虚以应付,按照现行的市场环境,证监会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要改变上市公司的“铁公鸡”现象,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彻底的变革。这种变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司法》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上市公司的分红作出明确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目前的证监会新政看似很严厉,但由于缺了这关键的一步,因此只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小修小补,无法对上市公司真正起到约束作用。事实上,早在郭树清之前,历届证监会主席对提高上市公司分红水平都有过说法,但因为没有对现行的公司制度提出质疑,并敦促修改《公司法》。因此,多年来“铁公鸡”现象一仍其旧,上市公司因为没有法律压力而对圈钱心安理得,而中小股东则在这种环境中逐渐淡薄了长期投资理念,热衷于在交易市场上短线博差价,不断地充当被任意索取、任意宰割的“傻瓜”。

  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律建设基本上照搬了国外成熟市场的现成制度,而对我国市场不同于国外的情况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因此缺乏适合于我国市场的法律制度创新。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最大特点,便是大量存在的中小股东,按照股份制企业的一般定义,他们具有股东权,但在实践中,由于他们占有的股权过少,对上市公司决策的影响几乎是零,这使他们所具有的股东权事实上成为一块不能充饥的画饼。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应该考虑到这种国情,从法律制度上赋予中小股东明确可用的权力。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期,管理部门曾经推行过分类表决制度,让中小股东有与控股大股东充分博弈,这是保证股改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可惜的是,这一突破了现行股份制度的分类表决机制未能在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上推行开来,更未考虑进入法律层面确定下来。其实,在类似分红之类的重大事宜上,也可以采用分类表决制,让中小股东能够充分地行使其股东权力。

  在上市公司分红这种事情上,证监会确实应该尊重上市公司总裁的自主权,但当这种自主权演变为控股股东说了算,并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时,就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此进行制约,帮助中小股东与控股大股东展开充分博弈。单个的中小股东虽然起不了什么作用,但是当他们的力量集中在一起时,就能够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就正在努力推进之中的强化分红来说,证监会更应该迈出关键的一步,积极敦促立法机构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建立起保证上市公司必须分红的机制,让“铁公鸡”没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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