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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规则公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期货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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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外资参股有利于优化期货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参股中国境内法人实现对期货公司的间接参股。分析人士指出,中国在不久前闭幕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曾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作为承诺的配套文件,《规定》的发布或意味着被暂停了四年的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大门将重启。

  《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不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规定》要求,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不再作明确限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证监会先后批准了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参股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新际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参股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参股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但在这三家中外合资期货公司获批后,外资参股期货公司审批因多方面原因而暂停。

  “目前外资已参股12家境内证券公司、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分析人士表示,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外资频扣期货公司合资之门,虽然《规定》未对外资直接参股境内期货公司作出明确规定,但目前国内大量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均有外资股东,外资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参股境内期货公司。

  “国内期货公司与外资嫁接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微博)表示,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经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能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国内期货公司整合过程中将出现外资的身影,期货公司“壳”资源也将逐步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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