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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将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明确,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指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根据办法,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深圳政府债券3年5年期各发11亿,第一期债券为3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面值总额为11亿元。第二期债券为5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面值总额为11亿元。整个发行自2011年11月25日招标,11月2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30日发行结束。
记者了解到,2009年、2010年财政部核定我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分别为24亿元和22亿元,2011年,核定规模为22亿元,主要用于解决2010年及以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以及政府统贷在建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等生态建设工程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重点民生工程。(记者 万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