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人身保险业务征求意见 客户若拒买保险不得电话骚扰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CFP供图)

  昨日,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对保险销售行为,特别是银保、电话、网络销售行为的许多细节进行明确规范。保监会要求销售长期人身保险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交投保提示书。

  保险电销号码要公示

  保险公司电销蜂拥而起,电话号码是不是保险公司的真假难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专用呼出号码和合作机构的呼出号码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和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应“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向客户说明通话过程将全程录音。

  不得举办产品说明会

  不少市民都有被拉去参加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经历,在说明会上误导语言频出并不是个别现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列明,“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

  要出示投保提示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书。

  在投保提示书中,应向说明所推荐保险产品的主、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或组合购买等事项。

  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在性质上的区别,告知客户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医院级别限制等约定,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医学术语作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还应告知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或定点医院,但不得拒绝客户续保等事项。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及抄写风险提示语。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客户信息资料,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续保需经投保人确认

  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时、扣款成功时、续期交费时、保单失效时、保险合同到期时采取纸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对于自动续保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到期前通过有效的方式询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续保,在投保人确认续保后方可划扣续期保费。(记者 胡佩霞)

热词:

  • 人身保险
  • 征求意见稿
  • 客户信息
  • 电话销售
  • 保险销售
  • 保险产品
  • 投保人
  • 续保
  • 电话呼叫
  • 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