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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禁止9类销售误导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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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保监会起草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当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销售资质的证件或证书;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将工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告知客户。

  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示投保人完整、准确填写投保单、阅读及知晓保险条款内容,并签名及抄写风险提示语。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及抄写风险提示语。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9类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一)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

  (三)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四)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

  (五)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

  (六)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七)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八)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九)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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