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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发布IPO新指引 销售模式应披露清晰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和讯股票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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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香港信报报道,个别新股为取悦投资者,招股书中显示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分销商网络遍布全国,实际上可能是人为推高销售额。港交所(388)昨天向采用分销业务模式的上市申请人发出指引信,提醒保荐人必须确保招股书清楚地披露。

  港交所指出,“分销”、“特许经销”及“托卖”涵盖多种不同的业务模式,在招股书使用这些词语,不足以反映申请人的真实业务性质,鉴于卖家对其分销商、特许经销商或托卖商(统称为分销商),或有不同的安排及控制程度,所涉及的风险可以甚为不同,因此,申请人必须清楚解释其业务模式,让投资者理解如何产生收入。

  港交所期望保荐人就所纪录营业纪录期内,向分销商进行的销售,是否公平合理履行足够的尽职审查工作,并在招股书中披露对分销商的控制程度、为何使用不同分销模式、退回未售货品的政策等。

  与此同时,有些申请人营业纪录期内,销售额大幅上升,或显示业务蓬勃增长,并可能涉及人为推高销售额的风险,即没有最终用户实际需求增长的支持,那些货品可能只囤积于分销渠道,多出来的存货,可能透过分销链囤积于申请人并无数据及控制权的多个货仓及零售店,以至难以厘定和管理冗余存货的数量。

  港交所认为,申请人与分销商的分销协议,如果设有最低采购条件,可能导致堆积存货的风险,保荐人和会计师必须合理地相信,所选的收入确认方法,适合申请人的个案,作出评估时,必须检查退回货品政策和数额。

  港交所亦关注,分销商过多导致互相竞争,以及分销商独立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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