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证监会放行餐饮公司IPO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1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尚正

  晚报讯 为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公布了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 (试行)》。这预示着餐饮企业IPO放行。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方面,指引指出,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等六项内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据是否准确。

  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方面,指引明确,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等七项内容。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营店或加盟店未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保荐机构应根据发行人的经营现状,结合企业定位、消费人群、门店布局及经营业绩、募投项目等情况,对在新地区开设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说明发行人跨区域发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指引明确,餐饮企业可按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热词:

  • 发行人
  • 餐饮企业
  • IPO
  • 证监会
  • 信息披露质量
  • 餐饮公司
  • 保荐机构
  • 招股说明书
  • 核查
  • 报告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