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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皮海洲
今年3月9日才上市的京威股份最近迎来了一场退市危机,原因是该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王立华于4月18日从二级市场买入6300股本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违反监管规定,面临停牌乃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4亿元的,其公开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13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次1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由于京威股份IPO首发社会公众股仅仅只有7500万股,刚好占公司总股本的25%,因此,王立华的增持导致公众股未满足25%的规定要求。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则从5月21日起,京威股份的股票将会被停牌处理。
不过,京威股份监事会主席周剑军的辞职似乎让公司抓到了化解退市危机的救命稻草。5月11日,京威股份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周剑军停止履行监事职务后,其通过上海华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675万股将成为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但京威股份的上述说法仍然受到业内人士的质疑。为此,京威股份又于5月16日发布澄清公告,认为周剑军辞职生效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周剑军的持股将被认定为社会公众持股,公司股权分布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鉴于京威股份是A股市场首家因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所以在对相关条款理解上出现分歧是正常的。而且这种争论是有利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贯彻实施。而根据本人的理解,京威股份的退市危机并没有因为周剑军辞职而消除。
争论的焦点在于辞职后的周剑军算不算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京威股份认为,周剑军辞职了就是社会公众,周剑军的持股也认定为社会公众持股。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其中的第(二)款是: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而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是,“(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尽管周剑军辞职了,但显而易见的是,其在过去12个月内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第(二)款规定,周剑军仍要“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周剑军的持股并不能认定为社会公众持股。
周剑军的持股属大小非,只有等到解禁了才能转化为社会公众股,但周剑军的持股目前仍处于锁定期内,还不是社会公众股。所以要化解退市危机,京威股份还必须另想他法。至于从5月21日起,京威股份股票会不会被停牌,这是对深交所的一次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