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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修改时指出,《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据介绍,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此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有类似规定。(《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