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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其中,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1)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2)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3)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4)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